在第三十八条中,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视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该条款规定了探视权行使和限制探视权的法律依据。父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会继续成为父母双方的孩子,而且父母对孩子都有责任抚养和教育。所以,离婚夫妻应相互包容、相互理解,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合情合理的方式。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虐待狂或传染性疾病,法律才能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提高对探视权的认识,尤其是离婚双方探视权,不仅是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项权利,而且是离婚后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恰当的行使权访问权可以保证孩子们健康成长。若对方不协助执意阻挠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或者签订协议,不过我建议最好还是通过协商解决,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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