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如果生第二个孩子不符合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的,征收对象按其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计算,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征收的税率是每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农村居民的,按照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上一年度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相关法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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