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监督人监督员可作为辅助抚养人的同一人。监护人员有责任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对其抚育、抚育等工作进行专门管理,这个监督人员要掌握财产的数量与变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成长,对于严重的财产损失,监护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对于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安排,监督人有权请求监护人重新考虑。当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监督者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到法院起诉,从而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督。
2.确定改变监护人的条件和方法法,粗略地规定了改变监护人的条件,在程序方面也只是规定了谁有权要求改变监护人,而不是由谁负责,或提出改变监护人的责任。就某些类似家庭暴力或某些明显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事件而言,许多人由于与监护人的关系,或由于其他各种原因,缺乏站出来的勇气,常常是深切同情,爱莫能助。立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授权监督人经与居民委员会等地方自治组织协商后,请求居委会协助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或授权监督者召开家庭会议,重新选择监护人,并监督原监护人将相关财产移交给新的监护人。
3.关于监护权原则法律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规定较为简略,在实际生活中,每一个家庭都有其具体情况,监护人应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要有各自的原则。把这些思想结合实际,然后确定一定的原则,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灵活的,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形式写进遗嘱中,可以起到纲领性的作用。
4.指定协助扶养人对遗嘱人的未成年和残疾子女的教育,除法定监护人,如亲生父亲或母亲之外,可指定一至两个辅助抚养人。辅助者的角色可以起到补充、引导、辅助、监督等作用,使未成年子女发展健康、完整的人格,对其权益予以保障。举例来说,是否把孩子送到国外,是否可以让他们预先把某些资产分配给创业公司,在什么时候向他们转交遗产,如何培养他们使用财富的品质,是否会把资产转移与成家立业联系起来。遗嘱人指定的辅助抚养人可以参与对其未成年子女在其教育、职业安排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发挥监督作用。这是无法取代的。委托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非常重要,在选择监护人时必须慎重考虑,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负担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也有生命和教育,如果不放心还可以制定一些限制监护人的原则或者指定辅助监护人共同照顾,这些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般来说,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指定其监护顺位后的范围内的人,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