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为其监护人:
(一)外祖父母;
(二)兄妹;
(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经其本人同意。
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未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