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这一条婚姻法律对探望权作了如下规定: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离异的父亲或母亲及其子女,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况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

㈣访问方式。

(五)访问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探望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以中止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通知双方复会的权利。探访权的中止并不是对其实体的处分,而是对其行使探望的临时终止,故称之为“中止”而非“终止”。探访的方式及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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