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婚姻中,夫妻一方父母赠予的房产,但没有明确说明或者只是表示赠与是夫妻的,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三条解释第三条规定,结婚后如果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则按照规定只能被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被视为一方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一项不动产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而另一方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就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如果当事人有另一项约定的话。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和一方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属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夫妻共有的财产需要分割。除了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个人获得的特有财产应归个人所有,离异后,一方不得要求分割个人财产,即: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仅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的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仅供双方使用的居住和学习用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