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时发生相互隐瞒.转移或以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财产权益,属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对此情况进行财产保全。其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上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限于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处境选择法院。)2.接受时间:法院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如果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将立即执行财产保全。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4.保证:1)申请人。法庭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将裁定驳回申请。2)被告。在财产争议案件中,被诉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5.复审:一方当事人对裁定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民法典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财产予以保全,责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其做出某种行为;如有必要,人民法院还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配偶离婚时,一方害怕另一方进行财产转移,可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者可直接向法庭提出有关申请,然后将担保人和被告提交法庭,由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审查。其次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