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期由租赁合同规定,最长租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类似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目前,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大量擅自转让、转让、出租、转租等现象。按照目前的法律,这仍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因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民事纠纷。所以,为获取企业经营用地,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要慎重对待,尽量避免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但是,国家《土地管理法》对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具体表现为: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然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除因破产、兼并等情况导致土地使用权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而依法发生转移的外,由此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如果不能满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主体资格,就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运作方式,这种作法是不恰当的,擅自出租集体土地将被法院视为无效。由于双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等都是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成为一项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