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土地使用,是指根据其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在物权理论中,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属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作非农业生产用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