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与地上建筑物一起出租,其他附着物以租赁方式使用,而承租人则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者应注意:1)租赁期内,租赁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开发和利用。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一起租赁。3)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4)承租人应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人应当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