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并使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北京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一般有三种:

1.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拥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达成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

2.招标转让。

招投标,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拥有者的代表,向多个土地使用者发出招标邀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合资格单位提出书面投标,竞标该宗土地使用权,招标小组根据竞标结果,择优确定竞得人的土地出让权。一般而言,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拍卖转让。

拍卖会,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向受让人出席,对出让地块实行公开叫价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出让土地使用者的方式。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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