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不同。

转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执行;

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

㈡行为具有不同性质。

按照物权论,出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

㈢转让的条件与程序不同。

转让条件不限,签订出让合同后,缴付让金,即得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后,才能办理过户。

㈣交易市场有所不同。

让渡,一级市场,即国家独占国有土地所有者;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由转让。

先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界定即可看出两者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说,转让涉及的是国家将使用权转让给公民,而转让则是公民之间的行为。并具体从主体、行为、转让的条件和交易的市场方面,归纳出两者的区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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