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期贷款和取得产权证,婚后共同还贷。此种情况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非共有人。类似地,抵押贷款也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住房产权则是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形式。《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这样,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就成了房屋所有权人,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也不能改变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抵押贷款的行为,实质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其中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主应相互向对方支付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原则上平分)。余下的抵押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抵押一方承担。至于房产增值,则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抵押贷款,另一方对住房的保值.增值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应将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视为双方共同支付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就房屋增值部分向配偶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对于是否要将增值与婚姻增值区分,则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般而言,增值只能根据变现时的价值来计算。如果在婚姻期间房价下跌,导致房子缩水的话,配偶一方将无法得到任何增值的补偿。此费用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屋所作的贡献不成比例,也不公平。在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时,增加一方应考虑到当事人对房产增值的贡献(偿还贷款的数量),并根据其各自的贡献比例分配。2.夫妻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笔款项,婚后取得房产产权证,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只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以房屋所有权上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共有物还是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在婚姻关系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登记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由于房地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剩余的抵押债务也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当然,分割财产时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一方的部分按揭应予以赔偿。在此情形下,房产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其增值应按偿还抵押债务的各自金额比例进行分割。3.结婚前,夫妻一方办理按揭,支付首期款项,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者。由于房屋产权尚未产生,因此双方不能对房屋产权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法院拒绝就房屋所有权归属作出裁决,因为没有取得产权。尽管房屋产权无法分割,但以货币形式支付的首付款.婚前单独还贷和婚后共同偿还的抵押贷款是可以区分和分割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应被认为是一方婚前支付的首笔贷款,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的债务、财产属于婚内夫妻双方应当有所了解。离异并不只是改变双方关系,也意味着财产分配和责任义务的改变,需要面对和处理的事情是多而繁琐的,在办理离婚手续和离婚分配上应保持正确积极的态度。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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