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1.薪金;2.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4.继承或捐赠所得财产;除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外,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妇在共同财产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拥有平等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夫妇的共同财产是共同的。配偶双方享有全部共同财产的部分份额的权利和义务,并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