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债务;以及(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原则。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从习惯性力量、传统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女性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女性在寻找工作和谋生的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的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异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绩效及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其发挥更好的效用;在共同财产上分割生活资料时,要考虑到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才能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非分离物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能被滥用。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同居时消费、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