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而承担的债务;㈡夫妻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以及(三)夫妻共同生产,由于一方承担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得的债务;(四)夫妇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疗所负的债务;(五)由于养育子女而负的债务;(六)对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的赡养义务;(七)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费用,因训练费用而负的债务;(八)为支付适当的必要的社会关系费用而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中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以及(十)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未予以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就责任方式而言,夫妻“共同还债”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以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全部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债权者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夫妻任何一方应债权人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另一方应承担清偿责任。离异时还不能还清贷款,那么,即便是离婚后,男女双方都需要共同偿还,当然,双方可以协商财产归一方所有,同时另一方则不必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离异时,所有被列为共有财产的,必须根据平等的原则分开。

相关法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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