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孩子随谁生活,一般都要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因此,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法律的基本原则。这里有关于在不同情况下子女抚养权的区分:不满两岁的儿童。如离异家庭中有两岁或两岁以下尚未哺乳的儿童,考虑到孩子较小,更需要母亲照顾,因此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通常要随母方生活。但若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无法或不愿意抚养孩子的可随父亲生活。比如母亲有不尽的抚养义务,等等。如果离异家庭的孩子超过两岁,并且双方同争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情况,观察子女随谁的生活,对他们的成长更为有利。比如,一个孩子长期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如果生活环境的改变可能对孩子不好;比如某个人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情况,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双方都需要孩子。举例来说,如果一方进行了结扎手术,或者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样的抚养孩子没有任何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这一方;如果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该优先考虑前一方。因为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者,并且具有一定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孩子的个人意志。但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自由选择随从谁居住,法庭一般在父方同争抚养权,并且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到孩子个人的意见。在民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并非仅依据子女的年龄这一点,从理论上讲,子女两岁的抚养权被判给女方的几率更大,但是假如女方本身有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女方的经济收入、家庭环境等等,都与男方的差别特别大,而且,2岁的孩子也不能获得抚养权,其父亲并非绝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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