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抚养子女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再增加抚养费或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身体状况、经济收入等因素来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子女提出更多的抚育费用,应当由父母亲承担: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养育未成年子女并不因离婚而改变。关于特定金额的抚养费,非经判决而不可更改,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原有抚养费金额有可能无法满足子女成长的需要,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抚养费金额不得保持不变。任何事情都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在父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调整抚养费金额,比较合理。离异后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由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为法定代理人,以对方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