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用是受害者为遭受人身伤害、生活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护理费依据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取人员,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无收入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水平照护下的劳动报酬计算。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护理人员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为止。如果受害者由于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对被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结合伤残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等级。如受害者实际看护期限超过法院规定的看护期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的,如属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法院会酌情判决赔偿义务人支付510年的护理费用。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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