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述权。在审讯过程中,要给被告人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㈡盘问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在庭审中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㈢调查请求证据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鉴定人也可要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㈣辩论的权利。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以及在证据证明能力和程序性问题上进行辩论的权利。(五)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六)救济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法庭的判决和裁决不服,有权获得救济。
㈡申请的权利。为避免司法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给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尽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犯罪行为保留死刑,但并不代表所有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嫌疑人将被直接判处死刑,所以,具体的判决标准应根据嫌疑人非法买卖的危险物质究竟是什么物质,以及买卖危险物质的目的和所产生的后果等来判断。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