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受害者因工作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其适用条件是有劳动能力。
(1)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人,以及有固定收入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计划获得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按该单位前一年的人均计算,在奖金税征收点以外的,按其起征点计算。在农村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等职业的在业人员,按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劳动所得计算。对离退休人员和单位在岗人员未扣发工资的,不予补偿。(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以调查核实为准)
(2)没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有关证明,其收入能够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无固定收入的,如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则由承包经营户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其他自然人如能提供这种证明,则应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用于计算每日收入情况;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前一年(相同或相似行业)工人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完全依赖他人供应,或偶尔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于没有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意外发生车祸,使工作人员无法像平时那样到单位上班,因此不免会被单位扣减工资,因此此种预期收入将被扣除,机动车行为人只要得到受害人的误工证明书,此时需要按照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书中所标明的金额,支付给该职员一定数额的误工费。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