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已经满七十五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犯有犯罪行为或失明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5.如果超出必要范围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6.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7.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8.对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惩罚应当减轻。
9.对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0.对于被强迫参与犯罪的,应减轻或免除其对其犯罪情节的惩罚。
11.如被教唆者未犯教唆罪,对教唆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