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被害人有证据表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对其财产权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第87条对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向检察院提出,提出申请,由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立案;对于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