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知悉学校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但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
1.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或轻伤十人以上者;
2.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其他情形。这种犯罪与一般的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界限区别于二者的关键是其后果严重性不同。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中,一定要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如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仅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不构成教育机构重大安全事故罪,仅适用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