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如在经营范围内有物业管理的内容,而且业主事先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即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业主交了物业费才能给钥匙,那么这种事先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发展商的做法当然是合理的。如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则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中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约定,进行交付,开发商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如果开发商拒不交付房屋,则构成违约,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此外,本案中如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履行了交付义务,物业公司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且物业公司的代理事项仅限于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房地产管理公司的代理交房行为与物业服务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尽管有的时候开发商已经把房子交付给了业主,但是业主由于自己的一些原因,可能短期内也不能入住,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每个月物业都会对其收取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究竟该不该交钱呢,毕竟业主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所提供的服务,从目前情况看,不管业主真的住不住,就算是空置房屋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相关法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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