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采取包干或酬金的形式。
(一)物业服务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其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所享有或承担。在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基础上,物业服务企业经常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具体的收费表现为: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这一收费形式正是我国目前物业费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也是产生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酬金制是指在预先收取的物业服务基金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约定金额将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费用,结余或者不足。在这些项目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是由业主所有的,在企业酬金以外的部分全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采用酬金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于承包方式而言,却是一种相对公正、透明的方式,对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上能达到质价一致,且不断变化的酬金比例能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热情,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整个居住小区的服务质量,也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有的时候,业主可能还没入住,而这时物业却要交物业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物业是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可能因未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付物业费。但是有些城市考虑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少交一部分物业费,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全部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