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民警认定的,可以在现场结案,受伤人员需要治疗的,机动车方应当履行救助义务;如事后受伤人员的伤情变化构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转为一般程序。
2.交通民警在现场不能判定是轻微伤害还是当事人有较大的伤情纠纷,如当事双方对事实和责任没有争议,交通民警应当迅速处理,当事人共同到医院诊断治疗;构成轻伤.严重死亡时,转由普通程序处理;当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发生争议时,交通民警应及时将车辆及痕迹位置进行标记,撤销现场和移交事故办案部门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