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

买卖是最广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对价。因为“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买卖”。下面有关土地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因此,我们将“转让”分为宽、窄两个概念,在广义上,“转让”包含了一切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在“转让”概念狭义时,这和买卖有相同的含义。2.抵债。

抵押贷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只是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有所不同。就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土地转移与价格支付是等值的,当有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而所抵债务则视为已经支付。3.交换。

土地使用权通过交易进行转让的,其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它财产或特定的财产利益。地权向受让人转移土地使用权,以获取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利益。4.作价入股。作价股介于买卖与交换之间,类似于买卖,也类似于交换。称其类似于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于作价,其价格就像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于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以入股的,所得的股份如其它财产或特定的财产利益。总之,尽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方式,但二者在主体.行为性质、交易市场、程序环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类似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一级市场,包括挂牌、招标等形式。与出让土地相对应的是土地买卖市场,属于二级市场。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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