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对象应属公共安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它易燃、易爆设备。我们所说的气体设备,是指生产.贮存.输送气体,如气体.液态气体.石油气.天燃气等的机器或设施,包括用于制造系统的燃烧器发生装置,例如气体发生炉,净化系统中的气体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气机.输送管道及储气罐等设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如石油.化工.爆炸物方面的,除电力.燃气设备外,用于制造.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例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库.储油罐.输油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和酒精.煤油.丙酮.爆炸物.火药生产.储存.运输设备等。以上的易燃易爆物品仍须继续使用,若未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安装,安装或仍有存货,且在维修期间暂停使用,则损坏,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破坏方法等,构成犯罪的,以其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还要注意,本罪行为的目的在于制造.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器设备,而非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造成爆炸.火情后果的,应定为危险品肇事罪。此时发生爆炸.火灾发生时,易燃易爆设备自然会受到破坏,但这种破坏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而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易燃易爆物品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可燃物燃烧.爆炸是造成易燃易爆设备损坏的直接原因。对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应当认定为本罪。这个时候,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破坏,从而使易燃物品发生燃烧.爆炸。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有如下特点:

(1)本罪侵犯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我们所说的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经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为处于使用状态,则应时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使用。所以,如果有库存,就会报废,而生产安装或维修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属于使用中的设备,而不是在使用中,这类未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被破坏,不构成本罪。

(2)肇事者必须进行有损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破坏行为多种多样。可表现为作为,例如,放火。爆炸。拆除或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件等;也可表现为无所作为,例如,维修工在值勤时发现煤气管道破损,有着火.爆炸危险存在,应不予修理,任其发生燃烧.爆炸,危及公众安全不论犯罪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其犯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属本罪,且无实际严重后果。

(3)肇事者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其行为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要从各个方面综合认定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组成部分.肇事者所采用的破坏方法等各个方面。若犯罪人的破坏行为足以损害或已经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本罪;如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破坏行为轻微或破坏次要零件,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不应以此罪论处。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三点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将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期望或放任此类后果的发生。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此罪有多种动机,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不管是出于什么个人动机,都不会影响判决。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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