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者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而引起火灾,爆炸严重后果作为认定标准。““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属于“危害社会治安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即构成要件,但在实践中,具体哪种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还没有专门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司法部门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实际操作中,只有通过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论证,每个人对法律、实践的理解不同而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这也就造成了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