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至完全恢复期间(误工)期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误工费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

(2)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

(3)受害人由于受伤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5)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证据,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条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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