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至完全恢复期间(误工)期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误工费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
(2)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
(3)受害人由于受伤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5)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证据,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