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人员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在此,应将“公民”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当理解为社会劳作,既包括在退休人员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还包括非固定职业人员从事的临时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人员从事的合法有酬服务的社会劳动;“由于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应被看作是对所有劳动或工作的延误,将退休者所承担的正常带薪工作所造成的收入减少。其结果是,由于退休者受伤而导致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减少,这是“由于错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比照该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进行补偿。就实际情况而言,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工作,当然是除了退休费之外的劳动收入,如果在致伤费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以前已从事的有酬社会工作,必然会使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确实从事工作,并且由于损失使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则应要求赔偿误工费,但应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是在农村的,则按在农业生产中处理;如果是在城镇就业,则根据他们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出实际减少的收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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