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而定。”""误工时间是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决定。如果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在此基础上,对误工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可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额=误工收入(日/月/年)×误工时间;

①对“误工费”的认定。根据受害者劳动条件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的收入减少;另一种情况是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收入和由于工作失误而减少的收入。

②对“错时”的确定。错误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由于受伤而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的收入。受害者受到人身伤害、就医治疗方面的各种费用和由于工作失误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受害者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水平照看下的报酬标准计算);交通和食宿费用(凭正式单据)、住院饮食补贴(参照当地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基本营养费用(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公民因交通事故受伤,且需要住院治疗,则其责任主体不仅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误工费赔偿,在受害人住院期间,还需要为其支付误工费、营养费,如果受害人没有要求赔偿,也可不予赔偿。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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