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如因交通事故造成误工损失,肇事车辆承保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害人因就医治疗而遭受的各种费用和因工作失误而减少的收入。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对每一起保险事故的受害人,对每一起死亡和残疾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伤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抚恤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助残助理费、被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方式支付的护理、康复、交通费用、生活费用、住宿费用、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医药费赔偿限额: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大补偿额。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害赔偿限额:是指在每一起事故中,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中受害人所遭受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大赔偿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