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交通事故而延误工作或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则可索赔误工费。车祸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至完全恢复期间(误工时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一)交通事故受害者。车祸受害人在意外中遭受到某种人身伤害,损伤从损伤到痊愈(或能正常工作的程度)是一个过程,对劳动者而言,其不能工作所造成的劳动损失是客观必然的,在这方面对财产进行补偿是责任人的当然义务。
(二)死者家属因处理受害者的丧葬事宜而丧失劳动收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会将此类损失列入丧葬费用之中,但不论以何种形式,由亲属因丧葬事宜而引起的误工费均属法律规定。
过失赔偿权的产生条件;
1、赔偿权利人如不发生意外,将为正常享受工作收入者。
2、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赔偿权利人正常合法劳动收入的中断。
3、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可以确定误工时间为受伤治疗开始误工日至身体康复可以复工日或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残疾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误葬者的丧葬时间从死亡日期至尸体火化之日。
补偿权利人要求支付误工费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
1、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工资收入证明;
3、因工作疏忽而扣发或扣除工资证明;
4、在治疗其他受害人时,认为应正常取得的收入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