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偿标准:由单位按照受伤前每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有特殊情况,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1.根据受害者的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受害者的误工费。受害者的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被告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工人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2.营养费用是基于受害者的残疾状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