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罪行的特点是:
(一).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复合对象,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受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行的客观性表现为: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受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受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岁及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商业信誉.降低商品声誉使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能引起故意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