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同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不适用。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其立法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离婚问题,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若在协议离婚中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行为,则不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第二条和第三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导致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对于男性和女性都有法律约束力。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要平分,若双方对分割的数额和比例发生争议后,在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等原则进行分割,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等方式来解决,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