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具体表现为: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夫或妻所需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方。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然不如男性,为了保证妇女在行使离婚权利时不因经济原因而受到影响,不会因离婚而使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甚至造成生活困难情况。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作出有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判决。此外,为了保证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离婚后他们的生活水平并未发生急剧变化,应该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予倾斜照顾。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一方过失而引发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我们所说的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手足.婚姻.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一方的过失行为会给对方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会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当照顾,以弥补其所受的身心伤害。4.有利生产.生活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第一,不能损害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第二,要尽可能地让分割后的财产像以前一样发挥作用。一方工作.事业所需工具.书籍,应分配给需要的一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在分割资源时要考虑到它的来源;共同经营.合同中的项目,应分给有业务能力和经验的一方。侵犯生命之物时,应考虑到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以自由协商处理分割共同财产。自由谈判的前提,应使双方在不受外界压力下作出决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自愿分割表现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分得多,另一方少分,甚至完全由一方享有。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条款,或一方在法律上都有约束力。如果妇女和男子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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