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级以上人民平易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费后,将该土地交付使用,或将该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1.国家机关土地。国家司法机构,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类机关的统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院和国家军事机关的土地。2.军用土地。该土地系指符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军事行动措施保护法所规定的军事行动措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倡议措施用地。3.城市根蒂根基倡议措施土地。其中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下水道.电力供应.通讯.煤气.热能.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用地。4.城市公共服务用地。指市各类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机构用地。5.国家扶持的能源.运输.水利等项目用地。包含***投资.***与当地共同投资和***.当地共同引进外资及其它投资者,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煤炭.石油.天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电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排水.河流治理工程及城市.工业供水及其他水利项目用地。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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