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利归属所发生的争议。具体地说,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在同一时间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自为政,根据各方的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对于土地转使用权让争议,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或不愿协商,则可向村委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作出裁决。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