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可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乡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国家所有外,其余均属集体所有。自留山,亦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土地。2.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批准无偿取得宅基地,与划拨国有土地相似,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资函(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1997)第96号函件予以明确认定,明文规定,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的,不属于个人的。所以,对于具有相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应视为遗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