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只写其中一人的姓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财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动产可以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买房是夫妻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有一方想占有房屋的,评估单位进行估价,然后再分配给另一方;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的话,双方都要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买房,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再分配。如果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被视为仅向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