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商事.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及其他经营用途的土地,须通过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转让规划与方案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当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工业政策.土地利用总规划.每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拟招标拍卖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