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并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但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应按照《民法典》第5条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我们所说的公平原则,就是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以公平为理念,对合同各方的利益进行调节,使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公正合理的目标。物业服务合同虽未续签,但仍由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管理。若业主因合同未续签而不支付物业服务费,即表示物业公司虽提供服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最终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并有违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2.物业管理条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实际上是由业主本人接受物业服务,业主应按实际产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作为对该物业提供服务的赔偿。所以,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或者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能拒绝缴纳物业费。

3.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业主才可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予付费。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可以拒绝接受超出指导价的部分。

(3)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房地产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一些擅自提高的业主可以不缴纳。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可以不用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有霸王条款的,业主可拒绝交付。例如,前期的物业是否已经和业主协商签订了合同,还是单独签订了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例如未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排水沟。

相关法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