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确定这一管理责任的对象。公用事业的责任在于物业,并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取决于是所有权或共有部分。双方对管理与维护的义务有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利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不反对,但是,对于管理与维护的共有部分的责任是谁有争议。当防水层作为公共设施,因属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而楼下作为受益人又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表现在费用承担上。
2.发展商的责任:在质保期间,如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应负全部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七条:本款有屋顶防水工程.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第(四)款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公平责任:对于已经过保修期的房屋,当事方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过错),如果由于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的维修费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实现情况由当事人分担,一般为一人一半。
4.物业的责任:漏水当然不是物业所致,但是,如果物业在这里面存在疏于管理,或者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更严重的问题,则物业要负责任。前一种情况是像堵车一样,虽然物业不做,但是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有及时清理,也可以对违法乱纪的物业负责;后者如对违法乱纪,物业没有制止,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这个问题要看是不是因为物业原因引起了房屋漏水,因为有可能是购房者在收房时没有仔细验收,导致装修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这个时候其实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