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持续工作失误。
这类误工的时间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
2.受害者由于受伤而残废,继续误工。
这类不合理劳动的时间从受伤拖延日期算起,直到决定伤残日期的前一天。
3.受害者死于伤害。
计算的起因是侵权行为,直到受害者死亡(或者有些人由于受害者的死亡而不算误工费,因为死亡赔偿已经补偿了预期的收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