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给第三者(本汽车除外)造成损失的,不论是否负责,均属交强险范围。责任发生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

2000元,三方最多赔偿10000元,三方死伤最高赔偿110000元。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用最高赔偿。

死伤1000元,三方最高赔偿11000元。其费用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死伤赔偿包括:丧葬、死亡补偿、丧葬交通费用、残疾赔偿、助残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住宿费、误工费、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十一条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22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

(二)在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如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第2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限额和投保人不负责任赔偿限额。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24条国家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相关法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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