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持续工作失误。
这类误工的时间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
2.受害者由于受伤而残废,继续误工。
这类不合理劳动的时间从受伤拖延日期算起,直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3.受害者死于伤害。
由侵权行为算起,到受害者死亡时止(或者有些人因为死亡而不算误工费,因为死亡赔偿金已经补偿了预期收入)。
应该明确地说,误工费的赔偿应依据事故给当事人所造成的经济收入减少情况来认定,因此,一般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认定,受伤者还应提供有关误工的证明以及用人单位所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此外,如果在误工时间内,雇主照常发放了相关的福利待遇,则不需要进行误工费用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