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依据双方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而定。病人自身的误工时间是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由于受伤致残连续误工者,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伤残评定的前一天。
2.如果当事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上削减的收入必须是实际损失的收入,包括薪金、奖金、津贴、课程报酬、合法的非全职收入等等,但通常不包括企业经营者在受害过程中丧失的业务损失和特殊工作的补助费。
如果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一方无法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则可参考该地区同一类或类似行业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3.计算误工费公式。
误工补偿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的人的误工费赔偿额=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收入-意外伤害后的劳动收入。
(2)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误工费赔偿额=最近三年收入之和÷12个月×误工时间。
(3)没有固定收入,并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人的误工费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相似行业上-年度工人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